本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
(三)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四) 在本市城镇区域内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托儿所)、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
以上(一)、(二)条人员简称为“成年人”;(三)、(四)条人员简称“未成年人”。
以上参保对象中2008年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继续按原办法参保或依照本办法规定参保,2009年起应按本办法规定参保。非从业人员一旦就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
(三)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四) 在本市城镇区域内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托儿所)、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
以上(一)、(二)条人员简称为“成年人”;(三)、(四)条人员简称“未成年人”。
以上参保对象中2008年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继续按原办法参保或依照本办法规定参保,2009年起应按本办法规定参保。非从业人员一旦就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