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及零星参保人员: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通知》(宁政办〔2012〕362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比例由7%提高到8%,个人征缴比例不变。请你们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比例的通知》(宁政办〔2012〕362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比例由7%提高到8%,个人征缴比例不变。请你们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福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