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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就医、外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宁劳医[2000]217号)
2、适用范围:
2.1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2.2 由参保单位派出长期在外地(境内)工作学习,连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参保人员
3、操作办法:
3.1住外确认:
3.1.1 单位专管员填写《福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登记表》,由职工本人选择居住地医疗保险机构确定的两所定点医疗机构(一所基层医院,一所二级以上医院),经异地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盖章后报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备案;
3.1.2 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单位申报的驻外人员登记表内容,对符合驻外条件的当即办理驻外登记,编号并录入医保计算机系统建档;
3.1.3 已完成住外医保计算机系统建档的人员,不再使用其医疗保险IC卡在本市日常就医购药;
3.1.4 办妥住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又回到本市市区居住的,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住外取消手续。
3.2 门诊费用:
3.2.1 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可从个人帐户中报销;
3.2.2 经本人要求,可提取个人帐户资金,用于门诊就医。
3.3 住院就医:
3.3.1 住外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三个月内凭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3.3.2 由于经治医院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医院签署意见并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逐级转诊;
3.3.3 住在本市所属县(区)的参保职工,转诊原则上应转入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外地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相关要求:
4.1 做好住外人员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报销统计台帐,及时分析管理;
4.2 住外人员的报销应优先办理,原则上当日办结;
4.3 掌握患有大病、重病驻外人员的就医情况,必要时做好跟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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