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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内容分类】 医疗保险
【分类细目】 医疗保险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教育局 宁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8-5-5
【实施日期】 2008-5-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  题】 关于认真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 文 号】 宁劳社〔2008〕76号
【主 题 词】 在校学生 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通知
【抄  送】
【正  文】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各学校: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文〔2008〕158号),从2008年4月1日起,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托儿所)、职 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为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 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学校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的组织和宣传工作,为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实施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支持。
  二、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学校应认真贯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由分管领 导负责,并指定专人经办,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登记,参保时应填写《宁德市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附表一),并随附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1张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员)和低保人员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学校应对学生申报资料进行认真核对,以保 证学生参保信息的准确性。
  四、各学校根据在校学生的参保申请,汇总填报《宁德市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登记汇总表》(附表二),随附《宁德市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附表一)及 其他相关材料向当地医保中心报送。报送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10日(2008年为6月20日。学校在第一次办理学生参保登记时应填写《宁德市学校办理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表》(附表三)。
  五、在宁德市城区(蕉城区、东侨开发区)的学校统一在蕉城区参保,蕉城区医保中心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理窗口,受理辖区内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医 疗服务管理。其它县(市)按属地原则到当地医保中心参保。
  六、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8元,政府补助42元。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政府补助部分除中央、省级补助外,其余由 市财政负担。县(市、区)属学校(含民办学校)政府补助部分除中央、省级补助外,其余按宁德市政府宁政文〔2008〕158号文规定,由同级财政负担。
  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员)和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低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上述人 员的参保登记资料学校应单列汇总。低保对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当地医保中心申报变更。
  八、学校应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2008年为4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缴费期限内做好学生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九、当地政府每年按照学生参保人数每人不低于1.5元的标准给予学校经费补助。其中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补助经费每年由市财政根据医保中心提供的参保学生人数 ,按每人1.5元的标准拨付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下拨市属学校。县(市、区)属学校(含民办学校)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附件:1、《宁德市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
  2、《宁德市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登记汇总表》
  3、《宁德市学校办理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教育局
宁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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