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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内容分类】 医疗保险
【分类细目】 医疗服务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2004-4-5
【实施日期】 2004-4-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  题】 关于修订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就医、外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 文 号】 宁劳社 [2004] 29号
【主 题 词】 转院就医 外诊报销 暂行办法 通知
【抄  送】
【正  文】

宁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定点医院:
  《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就医、外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宁劳医[2000]217号)实施以来,对保障和规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转院就医、外诊报销起了重 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医保中心及参保患者反映暂行办法中第四条关于“患者在转入医院治疗的医疗费,按照转入院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及第五条“关于在本 地定点医院之间转院的,经医保中心批准可作连续住院结算,其他转院,一律作为第二次住院结算”的规定,造成经办机构操作困难、参保患者就医用药后难报销等诸多不便,为 保障参保患者享有的医疗待遇,妥善解决他们在转院就医、外诊报销医疗费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将《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就医、外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 定修改为“患者在转入医院治疗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终结后,凭医院疾病证明、收费票据、结算清单等有关材料与医保中心结算”。
  第五条规定修改为“确属第二条所述原因,经医保中心批准的转院可作连续住院结算”。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卫生局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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