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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内容分类】 医疗保险
【分类细目】 其他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宁德市卫生局 宁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 2004-10-13
【实施日期】 2004-10-13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  题】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 文 号】 宁劳社 [2004] 121号
【主 题 词】 定点医院 定点零售药店 通知
【抄  送】
【正  文】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人民政府纠风办、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纠风办、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 3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要将加强医疗保险“两个定点”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为迎接省里第四季度对“两个定点”的专题调查,11月底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纠风、卫生、药监等有关部门要以省里提出的八项内容为重点对“两个定点”开展一次自查活动,并将自查情况反馈市劳动保障局。市里12月份将对县(市、区)组织相应的检查活动。
  二、各级医保中心要督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设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保中心的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定点医疗机构还应明确医保分管的领导,设立医保科或医务科加挂医保科牌子,指定专人负责医保工作。
  三、各县(市、区)医保中心要将省里提出的“两个定点”管理的主要内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质量考核项目,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记分制,半年内被扣3分或一年内被扣5分的,市里将取消其定点资格,一年内不再核准为定点药店。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聘请部分参保人员为社会监督员,监督员与劳动保障、纠风、卫生、药监等有关人员一起开展明察暗访等活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两个定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宁德市卫生局
宁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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