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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内容分类】 医疗保险
【分类细目】 医疗服务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总工会 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2004-3-1
【实施日期】 2005-1-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  题】 宁德市财政局、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 文 号】 宁财社 [2005] 22号
【主 题 词】 退休劳模 医疗补助 通知
【抄  送】
【正  文】

各县(市、区)财政局、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机关企业事单位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费用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237号)的精神,现就解决国有破产、撤销、关闭以及特困企业省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的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国有(含原县级大集体)破产、撤销、关闭及特困企业省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所在单位确实无力负担,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市属破产、关闭、撤销及特困企业退休劳动模范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二、资金支付范围
  1、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省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的补助。
  2、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省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以下简称未参保人员),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补助。
  3、省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无论是否参保都必须遵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右关规定到定点医疗诊疗,转外就医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管理规定执行,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报请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总工会、劳动保险部门批准,方能享受资金的补助。
  三、资金补助办法
  1、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给予不低于50%的补助。
  2、未参保人员:比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给予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给予不低于50%的补助。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劳动模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个人自付部分应给予不低于80%的补助。
  四、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由省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本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请,填写《省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医疗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并提供相关医疗费用的单据和证明,经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当地总工会认定其劳模资格,主管部门审核其所在单位经营状况,医保部门审核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医疗费用,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总工会、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给予补助。
  市属破产、关闭、撤销及特困企业省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医疗补助报批程序是:由省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本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请,填写《省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医疗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医疗费用的单据和证明,经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市总工会认定其劳模资格,主管部门审核其所在单位经营状况后,委托市医保部门代为审查后按规定给予补助。该项费用每季度审核支付一次。
  五、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04年12月31日前表彰并保持荣誉称号的省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总工会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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