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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内容分类】 医疗保险
【分类细目】 其他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2004-9-10
【实施日期】 2004-9-1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  题】 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关于第二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 文 号】 宁劳社 [2004] 108号
【主 题 词】 商保 通知
【抄  送】
【正  文】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省市政府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将第二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第二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已经政府采购,年保险费为60元/人,其中上一轮征收的商保费36元/人(每月3元),按原渠道征缴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个人账户中扣缴;增加的24元/人(每月2元)从统筹基金支付。
  二、保险费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统计参保职工实际人数和每人应交的费额,按季度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泰康人寿保险宁德中心支公司缴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4、2005、2006年度分别为3.5万元、3.6万元和3.8万元。每一年度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8万以下部份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10%,8万以上至15万元部份个人负担比例为5%。
  四、为保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接续,第二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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