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跳至搜寻   跳至用户群
用户群体

主要内容

【内容分类】 医疗保险
【分类细目】 医疗保险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 2005-1-13
【实施日期】 2005-1-13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  题】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福建省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 文 号】 闽劳社文 [2005] 26号
【主 题 词】 军转干 参保 通知
【抄  送】
【正  文】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
  根据中央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和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 2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3] 108号)以及省企业军队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的精神,为了尽快解决我省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将军队转业干部所在企业尽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确保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解决。
  2、尚未参保的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经当地军转办确认身份后,在职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单独先行参保,按当地上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人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由个人和所在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困难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企业按当地上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人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为每位退休军队转业干部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或分期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后,其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可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3、军队转业干部所在企业破产、撤销、关闭的,应按当地上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人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为每位退休军队转业干部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或分期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后,其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4、困难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无力承担其单位缴费部分的.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主管部门解决仍有困难的,由各级政府从设立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补助专项资金中给予帮助解决。国家和省补助的经费已下达各地。
  5、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军队转业干部不包括已选择自谋职业人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人员。各地政府应按照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问题工作小组要求,于2005年一季度前将当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全部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
二00五年元月十三日

 

返回页首

网页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