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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2014〕66号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市医保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2014〕6号)精神,市局已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下放县(市、区)办理。为了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的监管,现将修改后的《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14日
 
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文〔2010〕237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购药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原则是: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序增加”的原则,即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符合医保网络的进程要求。
第四条 申请资格和条件:
(一)申报资格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书满一年,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
(二)申报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
2.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一年内未发生违反药品价格的行为;同一公司(单位)或所属的定点药店,前一年内未发生违反定点协议规定的;
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夜间提供零售药服务能力的;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
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专职操作人员,实行了购药结算清单制的;
6.符合《福建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闽药监〔2002〕文市180号),且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不含加层或分隔、分离的场所,以及仓库、食宿间、办公室等),在半径50米(与最近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营业门面的中轴线距离))范围内无已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
7.店员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三)药学技术人员名册和职称证明、药店营业员名册和岗位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四)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购销清册;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一年内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经营场地面积证明材料;
(七)评审前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八)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第六条 审定办法及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确认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入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的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下同)受理定点资格申请。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按以下办法及程序进行:
(一)有意为参保职工提供零售服务并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零售药店申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抽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到申报零售药店实地进行考核、评审,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现场审核情况登记表》(附表一),符合条件的提交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审定。宁德市区(不含乡镇)零售药店的评审由蕉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宁德市人社局医保科、宁德市医保中心和东侨人劳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到申报零售药店实地进行考核、评审,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现场审核情况登记表》。符合条件的提交蕉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审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通过审定的零售药店申报材料及《定点零售药店现场审核情况登记表》提交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备案。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机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通过的零售药店,须在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印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确认文件;
(四)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安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监控探头。
(五)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宁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交医保网络开通申请报告,并附医保资格确认文件、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和电信线路申请表。宁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将网络开通事项做为“马上就办”项目,收到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应立即予以开通网络。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工作列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审批项目,并将审批条件和集中受理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3〕52号)同时废止。
 
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文〔2010〕237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合理布局,形成网络;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医疗机构的合理竞争,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条 申请资格和条件
(一)申请资格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开业一年以上,具备综合医疗服务功能或专科医疗服务功能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对外服务的、具备综合医疗服务功能或专科医疗服务功能的军队医疗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立开业一年以上要求)。
(二)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一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
2.执行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违法、违规行为;
3.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一年内未发生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区域规划要求(不设在超市、仓储商场内),且主体经营场所面积(不含加层或分隔、分离的场所,以及仓库、食宿间、办公室等)达到规定标准。综合性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8名);普通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有一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一名注册的执业医师;普通专科门诊部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医技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少于6名);对承担国家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综合医疗服务机构,可按卫生部门设定的面积、医技人员、执业医师人数进行认定;
5.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
6.各项医疗质量指标达到等级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
7.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1)主要负责人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办法、管理规定;
(2)制定了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计划,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3)配置了计算机管理系统,配备了专职操作人员,实行了医疗收费清单制。
8.工作人员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四条 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科室设置情况及医疗设备清单;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评审上一年医疗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等(执业未满一年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不提供);
(七)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等级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八)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第五条  审定办法及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确认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入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的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下同)受理定点资格申请。
(一)凡符合申报资格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抽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到申报医疗机构实地进行考核、评审,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审核情况登记表》(附表二),符合条件的提交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审定。蕉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宁德市区(不含蕉城区乡镇)医疗机构申报后,在规定时间由宁德市人社局医保科与市医保中心一起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到申报医疗机构实地进行考核、评审,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审核情况登记表》,符合条件的由蕉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审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通过审定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及《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审核情况登记表》提交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备案。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机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通过的医疗机构,须在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印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认文件;
(四)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宁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交医保网络开通申请报告,并附医保资格确认文件、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和电信线路申请表。宁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将网络开通事项做为“马上就办”项目,收到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应立即予以开通网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工作列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审批项目,并将审批条件和集中受理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3〕53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
药店名称
 
营业执照号
 
法人代表(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药店地址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发证日期
 
实测经营建筑面积
 
50米范围内是否
有医保定点药店
 
人员
构成
药学技术人员数
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其它营业人员数
 
存在主要问题
 
零售药店意见
 
 
 
零售药店(或负责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参加现场
审核人员签字
(签字应工整)
 
 
 
 
年   月 日
人社局纪检
监察人员审核
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审案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市人社局备案,一份由当地人社部门留存;
    2、参加现场审核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按申报条件负责填写本表并签字后,由人社局的纪检监察人员审核并签字。
 
附表二:
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
申请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所有制形式
 
机构类别
 
等    级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执业许可证号
 
发证日期
 
实测经营建筑面积
 
房产所有权者
 
人员构成
医    生
 
护    士
 
医技人员
 
其    它
 
存在主要问题
 
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参加现场审核人员意见
(签字应工整)
 
                    (签字)
年   月   日
人 社 局
纪检监察
人员审核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审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市人社局备案,一份由当地人社部门留存;
    2、参加现场审核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按申报条件负责填写本表并签字后,由人社局的纪检监察人员审核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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