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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14〕133号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在岗非在编人员)都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为单位工资总额的0.35%。同时,原由财政核拨生育医疗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2014年7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出台后,我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的通知》(宁劳社〔2010〕80号)同时废止,生育医疗费用原确定的定额支付取消,调整为按闽政办〔2014〕100号文件要求支付。
三、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生育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付费结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努力实现生育津贴的社会化发放和生育医疗费用即时刷卡结算,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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