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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城乡居民 全面保障民生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就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

水到渠成 应运而生

记者:从1993年开始起草至今,《社会保险法》历经十几年的艰辛探索,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修改并最终表决通过,您如何看《社会保险法》出台的背景?

胡晓义: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政治基础。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要求,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也为社会保险立法确定了基本原则。第八届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社会保险法纳入了立法计划,把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组织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国务院连续推出改革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盼,这是立法的经济、社会和群众基础。《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共收集到各类意见7.1万多条,赞同的意见占绝对多数,反映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时机和基本精神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是一致的。
社会保险制度经过近20年的改革和探索,为社会保险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包括: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框架;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享有了基本社会保障;保障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保障和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服务能力得到提升,为完善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了有力支撑。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保险法》可以说是水到渠成,应运而生。

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记者:《社会保险法》关系全体公民的利益,您能否从总体上概括一下《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首先,《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其次,《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强化基金监督等内容,有利于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记者:《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近一万字,它基本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四大原则:

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关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

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记者:《社会保险法》的弹性的、授权性的规定,是颇受关注的,如何理解您刚才说的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空间?

胡晓义:实事求是地说,这也是我们在起草这部法和配合审议这部法当中经常要讨论的一个问题。从本意来讲,想尽可能把经过实践检验、被证实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提高法的强制力,也增强它的普遍性。但实践证明,不是所有的实践结果都可以上升为法律的,还有一部分只能作出原则的、授权性的规定,主要是因为三方面的情况。

首先,我们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处于快速发展的状态之中,还在不断完善。光是“十一五”期间,我们的社会保险制度就发生了许多变化,许多新的制度或在建立,或在快速推进,许多政策都是新出台的。这些新制度、新政策的陆续出台,加上还有新的制度不断建立,这样立法就要给将来的改革和发展留一定的空间,不能把话都说死了。其次,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地区差异非常大。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既要发挥中央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的功能,又要发挥各地的积极性。所以也不能把全国各地差异这么大的情况都由一部法规定了,也要给地方发挥积极性留出空间,所以也要有一些弹性的规定。第三,有一些措施是带有阶段性的、过渡性的,不宜以立法的形式作出统一规定,所以要给予授权,特别是有些重大的特殊情况,比如说两年前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们国家产生严重冲击,我们就在社会保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当然这些措施都不是长久的、固定的,只是在应对危机当中使用的。但是像这类的问题,也要给行政部门一些授权,如果没有授权的话,也很难应对突如其来的突发情况。从这几方面考虑,法律作出了一些授权性的规定,我认为是实事求是的。当然,随着我们实践的发展,我们会把越来越多的成熟经验再提升为法律,使它的确定性、稳定性更强。

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记者:《社会保险法》除了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条文外,其内容有哪些特点?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内容十分丰富,其中具有总括性、创新性、前瞻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覆盖全民。《社会保险法》规定的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

统筹城乡。《社会保险法》确定的适用范围,适应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还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突出维权。《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这方面的亮点很多,特别是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问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问题,工伤待遇垫付问题等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规范管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资金保障方面的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确定了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的方向,等等。

记者:您刚才谈到了《社会保险法》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等问题,而这些都是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相关的,您能否详解一下该法在保障老百姓享受待遇方面的改进?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所以在本法当中,保障老百姓待遇方面的条款是非常多的。比如说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缴费不满15年的人的养老待遇的规定,原来就是把个人缴费的那部分退给你,然后解除养老保险关系。现在多给了两条路:一是“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养老金;二是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这里讲缴费满15年,指的是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缴费满15年。如果工作不满15年就回家了或者不再就业,可以把权益转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去,然后按照规定享受养老待遇。这样就多给了出路,实际上是增进了老百姓的权益。
再一个例子,为了缓解个人看病、就医要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就是本人或者亲属得了重病要住院,先得交几万块钱的押金,有的人交的起,有的人可能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来,但是因为他参加了医疗保险,结算后还是要报销的。法律规定直接结算就减轻了垫付的负担,也减轻了报销过程中路途往返的麻烦。再比如失业人员过去得了病,只从失业保险基金给很少一点医疗补助,大约几十块钱。现在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要参加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而且个人不交钱,是由失业保险基金替他交钱,但是享受的是职工基本医疗待遇,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有利于他有病及时治、早治好、早重返岗位,实现再就业。像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这些都是对老百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积极改进。

记者:《社会保险法》的这些规定,落实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就非常引人关注,劳动保障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这一规定?

胡晓义:首先是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到2011年年底,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都要做到地市级统筹,而且要促进建立省级调剂金。这对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有什么好处呢?过去所谓统筹地区是以区县为单位的,就是全国划出2800多个小框,提高统筹层次以后,在一个地市的范围里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第二,推进全省医疗保险联网和及时结算的工作。现在已经有几个省在做这样的工作,如福建已经实现了全省异地就医的联网结算,不管在哪儿看病,都可以就地结算。江苏、云南、湖南等也正在推进当中。第三,推进省际协调,就是不同省的参保地和就医地之间进行点对点的联网结算,主要是解决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结算不便的问题,有些退休老人是在甲地退休了,但是回乙地居住,这样回去看病不方便,所以进行了点对点的联网结算。第四,在参保地就医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专门机构,专门办理异地人员报销不便的问题。总之,要用多种措施来落实《社会保险法》关于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的法律规定。

记者: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基金安全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社会保险法》在加强基金监管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中,各方面都高度重视社保基金安全的问题。实际上在1994年《劳动法》当中就提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要由法律作出规定。社会保险法对此作出了规定,而且是单列了一章,就是第十章,是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这三方面构建了一个社会保险的监督体系。从人大监督角度看,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听取本级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专项工作报告,就是履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在行政监督方面,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且规定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第七十八条也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在社会监督方面,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各统筹地区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来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这个监督委员会汇报情况。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和基金的安全,必须有全社会的共同监督,才能真正提高它的安全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开、透明的制度是最好的安全阀,是用阳光来“杀虫”和“防腐”。对于基金安全问题,第九十一条还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记者:《社会保险法》在加强基金监管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对于骗取养老金、骗取医保费等行为的处罚是否也有新的规定?

胡晓义: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基金规模越来越大,到今天为止,仅仅是城镇的五项社会保险结余金额就已经接近2万亿。一些不法分子,看到这块“唐僧肉”,想方设法地要吃这块肉,所以各种各样骗保、欺诈的事情都有出现。对这个我们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社会保险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就是说,对这种诈骗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过去我们在行政处罚时发现这样的案例,也只能要求他退回诈骗的资金,而要对他实施处罚的话,应该说是于法无据的,现在法律给了行政处罚充分的依据,应该说对这些欺诈行为是有震慑作用的。

记者:对于《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下一步将采取什么措施?

胡晓义:作为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对《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从工作层面上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安排:

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我们已经印发了《〈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采用多种方式,将《社会保险法》中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内容,转化成通俗易懂、简明好记的形式,引导群众知悉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引导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

强化学习培训。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社会保险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层级、不同业务人员开展全面、深入、系统的学习培训。还要组织对企业的负责人、工会干部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

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法规,清理相关政策文件。根据法律中的授权规定,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对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及时梳理,对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规定进行清理和修订,确保法律顺利实施。在制定新的法规方面,应该着重考虑:一是现在没有法规规定的一些制度,比如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要优先考虑制定法规。再有,像征缴方面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应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进行完善,而在经办、监督方面还应该尽早地补上法规缺失的不足。另外,在基金的投资、管理、运营方面也应该加强法规建设。

加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执法监察。督促和指导各类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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