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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内容分类】 医疗保险
【分类细目】 医疗保险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颁布日期】 2001-9-27
【实施日期】 2001-9-27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  题】 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 文 号】 劳社部函 [2001] 165号
【主 题 词】 出境定居 归侨侨眷职工 医疗保险 通知
【抄  送】
【正  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侨务办公室:
  为了切实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视同仁,不得岐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国内侨务工作原则,现就获准出境定居(包括港澳地区,下同)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进行医疗保险改革时,要将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及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
  二、已参加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退休人员入境就医,按当地有关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其个人帐户可一次结清,退还本人,今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人员,回国内就医,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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