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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内容分类】 医疗保险
【分类细目】 医疗保险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3-9-5
【实施日期】 2003-9-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  题】 福建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发 文 号】 闽劳社文 [2003] 355号
【主 题 词】 灵活就业人员 指导意见
【抄  送】
【正  文】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做好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福建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和已与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其他未达法定劳动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和自谋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并按缴费水平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派遣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实现整体参保。
  三、缴费费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其中低收入(具体标准由当地确定)的人员,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核定。
  四、缴费办法:可按当地有关规定直接在统筹辖区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个人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医疗保险费通过委托商业银行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方式扣缴,也可采取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个人服务窗口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条件,可采取按月、季或半年缴费的办法,及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接续和转移手续,按规定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及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五、探索多种灵活保障模式。一是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统帐结合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当地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统帐结合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只有部分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大病统筹的办法,按当地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由个人缴纳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实行大病统筹办法的人员不建个人帐户,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待遇。各地还可根据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实际情况探索新的管理模式,采取“低缴费低保障”的办法,根据缴费水平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实行统帐结合和大病统筹管理办法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当地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相同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六、本意见下达之前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有关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并缴纳(含中断缴费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后,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连续参保缴费至国家法定劳动退休年龄。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中断缴费超过当地规定的期限重新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参加统帐结合管理的补缴保费后次月起恢复个人帐户的使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重新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
  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劳动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退休前实际缴费年限不满l0年的,是否应补缴至10年,由当地政府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研究制定。
  九、各地要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与就业部门加强联系,对就业部门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原则上均要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对收入偏低,缴费有困难的灵活就业“4050”人员,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十、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多样、工作地点和时间不固定等特点,各设区的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个人申报登记办法、个人缴费办法和资格审核办法的制度。认真做好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在扩面统计中,要单列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参保数。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收入、医药费用支出等信息,要进行统计分析,并多听取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意见。
  十一、尚未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设区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情况尽快制定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具体参保管理办法。已出台参保办法的设区市,也可按本指导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服务规范管理。今年年底,所有设区市都要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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